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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
时间:2022-01-06    点击次数:176


 前言


最近很多朋友咨询财政部、国税总局元旦前发布的2021年41号文关于权益性投资收益取消核定征收的问题。总结一下:

1、取消的是权益性投资收益(简称股权)。共同富裕大背景下,高收入多交税没毛病。

2、不符合优惠政策初衷的单纯的粗暴的税收洼地优惠政策将不会存在。助力产业带动、促进共同富裕的优惠政策回归。

3、在“以数治税”科学征管的大趋势下,但全面查账征收征管能力尚未完全具备,对中低收入小规模的经营性主体有条件的实行核定征收还是会存在,也算是共同富裕吧。

4、合理合规合法的、专业性的“财税规划”将替代简单粗暴非专业的“税务筹划”。

5、广大纳税人以后要降低财税规划合理节税的预期,重视税收遵从度,守法第一,毕竟之前野蛮生长时代过去了。



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
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


全文有效 成文日期:2021-12-30

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》有关要求,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
一、持有股权、股票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(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),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
二、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,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;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,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。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,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。

三、各级财政、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,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、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、如实申报纳税。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,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。

四、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
特此公告。



财政部?税务总局

2021年12月3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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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ND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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